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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反间谍法
录入时间:2021-04-06 1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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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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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是:

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

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三是注意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将"国家安全法"的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保留了现行国家安全法中涉及反间谍工作的内容,将条文中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履行"国家安全工作"职责的表述修改为"反间谍工作",相关条款也一并作了文字调整。

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

  • 义务

《反间谍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6项义务,包括:

(一)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二)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三)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五)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 权利

《反间谍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

(一)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

(三)个人和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

(四)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民如何防范间谍?

  1、对求职招聘网站要认真甄别对方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单位内部情况或机关文件、公文的应予拒绝。

  2、对以学术研究、论文征集、咨询机构名义要求提供内幕情况的应予拒绝。

  3、婚恋、QQ、微信及朋友圈中不明身份人员,以情色或金钱引诱要求提供党政、军工、科研等单位的内部、涉密资料的应予拒绝。

  4、网上军事交流,不将观察到的涉及我军事装备、军事部署、军事演习的敏感内容等,在网上扩散或发送,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5、出国(境)时,遵守所在国法律,洁身自好,不贪恋意外获取的利益,理性对待身边过分热情、不明身份的人员。受到境外间谍组织情报机关及其人员纠缠或威胁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或回国后通过单位、社区等组织或本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间谍行为或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电话: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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