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财采〔2012〕7号)、《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冀财采〔2020〕12号)等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指市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财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审核、上报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及备案。
(三)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及协助各部室(单位)的政采购业务。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五)按季度上报政府采购数据及年报工作。
第五条 机关部室负责预算项目内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一)拟定政府采购计划,报机关财务部门审核汇总。
(二)实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三)整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投标、评标、验收、结算、归档等相关资料。
(四)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一)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数量、金额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采购专业性设备应附有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采购计划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
第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确定,相关部室应交由机关财务部门按照规定送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相关部室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财务部门,由机关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撤销市财政局采购办原有备案。
第十条 验收与结算。
(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二)验收人不得由实施采购人及财务人员担任。
(三)供应商供货完毕,经验收合格,凭验收证明办理款项支付,送机关财务部门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常务副会长审批,报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要建立政府采购工作档案,做好政府采购文件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登记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项目成果、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不论采购金额大小,全部执行政府采购文件有关规定,报财政备案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文件有关规定,通过申报、财政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部室(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会党组批准后,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或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的询价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物资采购由会党组会议决策指定方式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25万元(不含25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部室提出采购计划报会领导批准后,通过市场调查比选方式形成书面报告(需附三家或多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会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部室提出采购计划报会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采购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十九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内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法律法规等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